- 来源:中华艺术
- 编辑时间:2021/5/17 0:41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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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撤销的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
2014年2月7日,芜湖市无为县青年杨先生和女友结婚,然而两年半过去了,他们还没有拿到婚礼的视频光盘。杨先生不知道这背后,当事几方已闹成了一锅粥,光官司就打了5场。婚礼的实际拍摄者郑善宗也为此烦心不已,无为县法院先判他归还光盘,在芜湖市中院判决“与他无关”后,他仍收到一审法院的“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”。收到无为县法院的道歉后,他很快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又成了被告,郑善宗索性将原告也告上法庭,两份判决都是原告胜诉。
[诉讼过程]
第一场官司:无为县法院判郑善宗归还光盘
郑善宗是安徽省摄影家协会会员,2014年2月,他将部分摄影器材租赁给朋友胡某某。 2月5日,他受胡某某邀约,赶赴无为拍摄了一家婚庆公司承办的一场婚礼,“婚礼结束就有一个名叫翟某,自称是婚庆公司的人找我,称要看看视频效果”,郑善宗称,他当时没多想就将视频给翟某复制了一份,“他拿到复制的视频,就自己拷成光盘交给婚庆公司,给了新人。然后对外称不是我拍的。”
2月7日,“当时还没有意识到被骗”的郑善宗,又受胡某某邀约,为同一家婚庆公司拍摄了杨先生和女友的婚礼。之后没多久,翟某又找到他索要光盘,郑善宗让其先将事先约定的单场1000元拍摄酬劳等费用结清,才能给光盘,遭对方拒绝。双方就“先交钱还是先交货”僵持不下。
2014年3月28日,翟某拿着一张与胡某某签订的协议,去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了郑善宗和胡某某。“4月初,我收到无为县人民法院的传票,赶紧写了封挂号信寄回去,在信中表明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,协议应对自己无效。”开庭时,郑善宗也没出席。 7月3日,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被告郑善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将2014年2月7日的摄像视频及光盘,交付给翟某。
第二场官司:芜湖中院撤销无为县法院一审判决
对于无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,郑善宗并不认可。他随即上诉至芜湖市中院。同年12月15日,芜湖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撤销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;一审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将2014年2月7日的光盘交付给被上诉人翟某。也就是说,芜湖市中院认定仅翟某和胡某某为承揽合同关系,认为此协议与郑善宗无关。
芜湖市中院本已撤销了原判,结果在2015年3月17日,郑善宗竟然收到了无为县人民法院寄来的“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”。通知书称,翟某于2015年2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芜湖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责令郑善宗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,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将2014年2月7日这场婚礼光盘交付给翟某。逾期不还就要强制执行。“收到这份通知书我都懵了。芜湖市中院明明判决是胡某某归还光盘,与我无关,咋又对我强制执行了?”郑善宗将情况反映上去后,无为县人民法院又向郑善宗发出了撤销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,表示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行为。对此,无为县法院事后特意向郑善宗进行致歉,并责令事件中相关责任人深刻检讨。
第三、四、五场官司:“互相告”的原告郑、胡都胜诉了
芜湖中院的判决让胡某某犯了难,因为光盘并不在他处,而在郑善宗处。于是,2015年2月8日,胡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郑善宗,要求对方交付婚礼视频。郑善宗得知被起诉后,立即提出反诉,但未获同意。他便于2015年3月8日在包河区法院另行起诉,将胡某某、翟某、婚庆公司负责人包某某全部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支付婚礼拍摄报酬、器材租赁费等共19500元。
2015年8月6日,郑善宗起诉胡某某、翟某、婚庆公司负责人包某某的诉讼先行宣判,要求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郑善宗支付两场婚礼现场摄像费2000元和器材租赁费4000元,共计6000元,驳回原告郑善宗的其他诉讼请求。郑善宗其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2015年8月13日,胡某某起诉郑善宗的案件也作出宣判,要求被告郑善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将光盘交给原告胡某某。
[法院回应]双方标的物不同,两案判决“没毛病”
对于郑善宗包河区法院两份判决“打架”的质疑,包河区法院近日作出回应称,两起案件里郑善宗和胡某某诉讼的标的物不同:胡某某起诉是主张讨要光盘,而郑善宗起诉是主张“要钱”。所以,两起案件并非“一件事情”,也就无法实现并案审判;未同意郑善宗反诉的原因也在于“标的物不同”。包河区法院执行庭陈法官告诉记者,法院后期还会继续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,争取早日结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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